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即被繼承人王鳳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王鳳清(亡)
生前最後設籍地址:桃園市○○區○○○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鳳清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鳳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鳳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鳳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84年1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裁定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聲請繼承,支出費用後於113年4月24日現金收支已為負新臺幣2,420元。故請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榮民個人基本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新聞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件,堪信聲請人所述為真。本件被繼承人王鳳清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之現金已經用謦,無法繼續支付系爭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致積欠債務未清償,而有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9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1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4/2880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72/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