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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蔡天盛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訊問期日、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特留分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