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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余志淵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陳竑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三、被繼承人陳竑境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