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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乙○○」,均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旨揭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姓名(「乙○○」),有誤寫(「乙○○」)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當事人同一性、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