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李安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德戶政事務所間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裁判案由:變更姓氏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