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原名黃發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狀陳報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證,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