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之扶養費總金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