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7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2號、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