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號2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酌定親權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