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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