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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2號抗 告 人即反請求相對人 A02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A03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