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0號聲 請 人 丙○○
乙○○甲○○相 對 人 丁○○特別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丙○○、乙○○、甲○○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丙○○、乙○○、甲○○(下合稱聲請人)之父。於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己○○(原名庚○○)婚姻期間,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有家庭暴力行為,相對人只要心情不好,就會打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一個月打超過四、五次,相對人更曾在大庭廣眾下要求聲請人下跪向相對人說對不起。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7日將聲請人之母己○○載至山上後,以鐵條毆打己○○,並揚言稱要將聲請人之母己○○推下山,讓己○○死無人知等語,聲請人之母因而對相對人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又相對人在外到處欠債,在聲請人未成年時期,聲請人均係由母親獨力扶養,相對人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因相對人有上開對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的不法侵害行為及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之情事,情節重大,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 、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己○○於73年6月5
日結婚,婚姻期間育有聲請人三名子女,嗣其二人經本院判決離婚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98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之母己○○及聲請人有家庭
暴力行為等情,經本院調閱98年度婚字第193號判決內容記載:婚後數年相對人開始陸續對聲請人之母己○○有言語辱罵及肢體上施暴之情形,於95年元旦晚間,相對人曾毆打及以腳踢踹己○○臉部及身體成傷,另於97年12月7日,相對人開車將己○○載至偏僻地點,以鐵條毆打己○○,致己○○身體多處受傷,相對人還揚言要拿鐵條打死己○○後推下山等語;另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12號通常保護令,其內容亦針對上開97年12月7日相對人對己○○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相同的記載,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對聲請人母親經常有毆打虐待之不法侵害行為。又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亦經常持隨手可得之物品丟聲請人或毆打聲請人,如聲請人之母己○○勸阻,相對人仍會繼續毆打聲請人並連己○○一起打,此情亦據上開本院98年度婚字第193號判決認定記載明確,核與己○○出具之書狀內容相符,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對於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經常有毆打虐待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倘聲請人仍應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免除其三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