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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 甲○○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定。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其訴之利益應以其得向相對人按期請求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聲請人甲○○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請求至其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期間已逾10年,自以10年計,另加計聲請人乙○○請求代墊扶養費2萬元,因此請求扶養費總金額為242萬元(計算式:10年×12月×2萬元+2萬元=242萬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