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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甲OO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聲請人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惟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