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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丁○○代 理 人 邱俐馨律師相 對 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