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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抗 告 人 A01上列抗告人因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本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