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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嘉峯被上訴人即原 告 葉日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因此該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87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