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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財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原 告 A03被 告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165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