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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非調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9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洪寶鈴間請求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次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然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發函補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仍未補正,惟聲請人本件聲請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本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