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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秀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富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之判決生效證明,暨該生效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

二、相對人林富(已出境)之國外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