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伙琴 住福建省羅源縣○○鎮○○村○○路00代 理 人 湯承毓相 對 人 陳柏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3民初2059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2019年6月22日結婚,後於2021年4月27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3民初2059號判決准予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並於2021年月86日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為2021年9月17日)。相對人於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前該判決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且經海基會認證在案,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判決等語,並提出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離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為證。
三、本院審核上開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係認雙方自2020年3月20日起因爭吵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相對人獨留在臺灣生活後再無聯繫,兩人感情難以維繫,故判決准予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文件在卷可稽。綜觀前開判決內容,尚不致違背我國有關離婚規定之基本精神,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足認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