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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廢棄,故針對離婚部分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針對酌定親權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針對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2322元,合併應徵收裁判費34萬05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