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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5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針對原判決主文第二、三、四、六項屬於非訟事件性質之酌定親權、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面交往部分聲明上訴,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