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4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廢棄,故針對離婚部分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針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針對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離婚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上訴利益總金額為144萬7006元(即24萬2613元+3萬1570元+40萬元+77萬2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合併應徵收裁判費3萬59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