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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7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5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足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針對原判決親權及將來扶養費部分(非訟事件),暨刪除錄音檔部分(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求為廢棄改判,針對親權及將來扶養費部分(非訟事件)之上訴費用,本院已在115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人已經繳納。惟就刪除錄音檔部分(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之上訴費用則迄未據上訴人繳納。故針對刪除錄音檔部分(非因財產權之訴訟事件)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