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全部廢棄,故針對離婚部分之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針對酌定親權及會面交往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併應徵收裁判費8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