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A06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