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79號原 告兼反請求被告 A07訴訟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陳郁婷律師被 告兼反請求被告 A08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應整理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並就對造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表明爭執與否,再就兩造婚後之財產整理後分別列表,於裁定送達15日內以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陳報法院,繕本逕寄對造。本件訂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