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57號上 訴 人 許軒萍被 上訴人 楊敏魁即敏順企業社
莊小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對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5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記載:「
一、不服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二、原判決廢棄。」等語,僅敘明欲請求廢棄原判決,然並未明確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