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36號原 告 仲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程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36號原 告 仲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程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