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3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八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培被上訴人即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