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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0號原 告 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訴訟代理人 呂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其下方應增列「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