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55號原 告 商秀華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被 告 郭國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