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林雅莉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被 告 邱思婕(邱定盛之承受訴訟人)
邱聖毓(邱定盛之承受訴訟人)
邱福平(邱定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邱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邱定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