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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7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朱炳洋即士嶺能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訴訟代理人 彭憲忠

楊博喻江沅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