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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33號聲 請 人 郭大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毅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陳毅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依據為何?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具狀敘明:

(一)、聲請狀所提出之借據第5條約定月息2%×12=24%,

顯然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規定,超過16%部分無效。

(一)、聲請狀所提出之借據借款本金50萬元,惟聲請狀

竟稱「尚積欠本金80萬元....」,亦違反民法第206條、207條等強制規定,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法律規定,聲請人就上述(一)、(二)兩點顯然違反相關法律強制規定,應具狀說明實情如何?,並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盼其自重遵守法律規定,切勿有誤!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