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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姵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詩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詩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具狀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依據為何?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七、請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八、按違約金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15%(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判決)。兩造借款契約第六條約定,逾期未清償,懲罰性違約金每日萬分之20×365=0.73,違反違約金不得逾本金16%之上限,請具狀更正。

九、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