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57號聲 請 人 黃姵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詩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詩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具狀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依據為何?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七、請依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八、按違約金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15%(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判決)。兩造借款契約第六條約定,逾期未清償,懲罰性違約金每日萬分之20×365=0.73,違反違約金不得逾本金16%之上限,請具狀更正。
九、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