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95號聲 請 人 簡廷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霈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霈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六、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系爭借據約定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最高年息16%之上限,及以每萬元每日30元計付逾期違約金,亦違反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