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91號聲 請 人 劉曾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芳萍、盧鳳智、吳清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芳萍、盧鳳智、債務人吳清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五、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六、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
八、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系爭借據約定20%計算遲延利息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及以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逾期違約金,均違反違約金不得逾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上限。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