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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4號聲 請 人 劉吳貴赤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相 對 人 吳金珍

劉淑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02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證,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