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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67號聲 請 人 吳國祥相 對 人 吳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違約責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吳君豪間請求履行違約責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及郵局存簿影本以為釋明其無資力情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112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足認聲請人已無收入足供其本人基本生活需要,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為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