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83號聲 請 人 SRI SILVANA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周錫恩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終止委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終止委任等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