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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95號聲 請 人 陳志鴻相 對 人 游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7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原審案號: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785號),聲請人前已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113年壢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審113年度壢簡字第785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