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智字第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煥禎
聯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詩典被上訴人即原 告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