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邱奕明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1屆第5次董監事監察人會員大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神明會公業三界公於112年11月22日第1屆第5次董監事監察人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部分,係就董事會之職權等相關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冠諭附表:
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組織)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長11人、候補董事3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另置監察人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候補監察人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除當然董事外,連選得連任一次。 當然董事由桃園市蘆竹區中福里、新興里、中興里、上興里等4里現任民選里長擔任,應隨里長職務進退。因故未再擔任里長職務者,即喪失當然董事身分,其遺缺由補選繼任之里長遞補,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任期為止。 1.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長11人、候補董事3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另置監察人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候補監察人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除當然董事外,連選得連任一次。 2.當然董事由桃園市蘆竹區中福里、新興里、中興里、上興里等4里現任民選里長擔任,應隨里長職務進退。因故未再擔任里長職務者,即喪失當然董事身分,其遺缺由補選繼任之里長遞補,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任期為止。 3.本法人設置總幹事1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董事監察人擔任,並不得聘僱現任董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分層負責事項、職稱、員額及資格條件,應配合本法人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董事會另定之;另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亦由董事會訂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