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愛珠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樂作創益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樂作創益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第21條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召開第1 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日函、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條文」第21條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以上開函文表示同意備查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