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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張善政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一「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於民國113年9月20日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3年10月18日桃市文秘字第1130022025號函、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資料、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最新捐助章程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其中附表編號1係就董事之任期事宜為修正,核屬財團法人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部分僅為項次更動之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113年度法字第29號 編號 修正前 修正後 1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二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監察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者,由桃園市政府遴聘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當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完成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本會並將新董事、監察人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桃園市市長任期屆滿或卸任市長時,得於新任市長就任後,兩個月內聘請新任董事、監察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如任期尚未屆滿時,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因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原任董事、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未就任前,仍執行董事、監察人職務至新任董事、監察人就任為止。 第十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監察人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如任期內有出缺或因故辭職者,由桃園市政府遴聘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政府機關代表因任期或職務異動時,得逕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當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完成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本會並將新董事、監察人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法令辦理變更登記。但如桃園市市長任期屆滿或卸任市長時,得於新任市長就任後,兩個月內聘請新任董事、監察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如任期尚未屆滿時,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止。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因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原任董事、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未就任前,仍執行董事、監察人職務至新任董事、監察人就任為止。 2 第十條至第二十八條 條號調整為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