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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慶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新坡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縣新坡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縣新坡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而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召開第6屆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組織及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而相對人於111年12月30日召開第6屆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7月4日桃教終字第1130060367號函、111年12月30日第6屆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名單、相對人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35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同意變更,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組織章程第1、2、4、15條等規定亦聲請准予變更部分,因該等條文或係變更名稱,或係更新修訂日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附件:

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新坡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 本基金會依照人民團體法暨「桃園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 縣市升格及基金會名稱變更 第2條 本會以協助桃園縣觀音鄉新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及教學服務績優等)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本會以協助桃園市觀音區新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及教學服務績優等)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縣市升格後名稱變更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鄉○○村○○路○段○○○號。(新坡國民小學)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里○○路○段○○○號。(新坡國民小學) 縣市升格後名稱變更 第6條 本會董事會董事十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五至二十五人組成,其中五席職務董事由本校現任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擔任,其餘席次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董事成員產生方式修改 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訂日更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