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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孫道亨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龍華科技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龍華科技大學捐助章程第一、二、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章程將相對人之名稱誤植,另配合桃園市升格後之地址變更,故修正如附件,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12年11月22日函文、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第1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教育部以上開函文表示准予核定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