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傅安娟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2-12